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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高级研讨班是指高校师资培训的新形式,是实现“高层次人才立足国内培养”的又一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搞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研讨班的研究内容应体现学科领域的最新发展、最新成果或亟待解决的问题,其特点是“高水平、高层次、高效益”。通过高层次的学术交流和研讨,使学员了解和掌握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动态,拓宽知识面,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达到加速培养学术骨干和学科(技术)带头人,促进学科建设和发展的目的。
第三条 高级研讨班应以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开放实验室为依托举办,对其他新兴学科等需要举办的高级研讨班,经清华大学教育培训管理处审核,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四条 高级研讨班应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主持人,其导师或授课人一般应有院士、著名教授专家以及学有成就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招收对象应是高等学校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即在本学科领域取得较为突出成就或具有发展潜力的教学、科研人员,一般为具有高级职务的中青年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可适当吸收其它科研机构及企业的相当人员参加高级研讨班,以增进学术交流。
第五条 高级研讨班可以由清华大学独立主办,也可以跨学校联合举办。有条件的,应尽量与在国内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相结合。时间一般应相对集中,也可以分几个阶段完成,累计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 申请举办高级研讨班要按照上述要求,严格论证,到教育培训管理处详细填写《高级研讨班报表》,报教育部人事司审核批准。申报时间及办法按教育部高等学校学年度接受进修教师工作安排的通知规定办理,一般为每年的9月份。
第七条 经批准举办高级研讨班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精心组织,务求实效,确保高级研讨班的顺利进行。高级研讨班结业前,学员必须对研修情况进行小结,并由清华大学教育培训管理处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并在《清华大学教育培训与认证》网站进行电子注册。举办单位要写出书面小结并附高研班学员名单,由我校教育培训管理处汇总后报教育部人事司备案。
第八条 不以高校教师为主体的各类高级研讨班,按《清华大学举办短期培训班管理规定》和《清华大学举办短期培训班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办理。
第九条 高级研讨班申报手续详见附件《清华大学举办高级研讨班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