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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是立足国内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重要形式,也是校际间进行学术交流的重要途径,是我校师资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为了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促进学术交流,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别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接受访问学者的学科或专业条件
该学科或专业应有学术水平较高的教授(或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国内访问学者的指导教师,并要求科研工作开展较好,任务和经费落实,实验设备和图书资料条件较好,一般应该是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点。
第二条 接受对象
高等学校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或企事业单位具有副研究员和高级工程师职称以上的研究人员。
第三条 工作时间
一般为一年,个别访问学者因课题原因,经原单位同意,可申请延长。
第四条 工作方式与要求
国内访问学者以参加学校科研工作为主。还可以根据访问学者本人的情况和要求分别参加指导研究生、编写教材、承担部分教学工作或实验室技术工作。
国内访问学者来校后,由指导教师协助制订个人工作计划。根据科研工作需要,经指导教师批准,每半年可以进修一门有关的专业课程。国内访问学者每半年应在课题组作一次学术报告,汇报工作成果。
国内访问学者在校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工作不努力、表现不好、经教育没有明显改变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进行访问学者工作的,经教育培训管理处批准,取消其访问学者资格,并通知原选送单位。
第五条 科研课题、经费及成果
国内访问学者的研究课题一般应结合我校接受单位的学科方向及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由我校接受单位承担。若自选课题,双方应就科研课题及经费问题另行协商。
国内访问学者参加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应按有关规定,视双方参加者在工作中所起作用的情况,协商分享。
第六条 生活待遇及费用
国内访问学者一律不转户口。党、团员转临时组织关系。
国内访问学者的工资、差旅费及公费医疗费等由选送单位负担。我校接受单位根据其职称及工作情况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计划内国内访问学者(教育部指标)由我校教育培训管理处安排食宿,其住房标准为3人/室,住宿费由原选送单位负担。计划外国内访问学者的住房由接受单位或访问学者本人自行解决。
第七条 结业证书与电子注册
科研工作结束后,访问学者应写论文或工作总结,填写《国内访问学者工作成绩考核表》,指导教师应对其论文和在校期间的表现写出评语。
国内访问学者按期完成工作计划,经考核合格,由清华大学教育培训管理处按规定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内访问学者证书》,并在“清华大学教育培训与认证”网站上进行电子注册。
如访问学者不能胜任预定课题研究工作,无法完成访问学者学习计划,则转为一般科研进修,不发给访问学者证书。
第八条 管理
国内访问学者由清华大学教育培训管理处统一管理,各系由主管科研的副系主任分管此项工作。访问学者的工作条件、考核情况由接受单位科研科负责协助检查。
接受访问学者应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导师同意、接受单位(系科研科)签署意见后报教育培训管理处,由教育培训管理处负责国内访问学者入校的有关事宜。
每年5月教育培训管理处统一办理国内访问学者的接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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