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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学位字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成人教育局、自学考试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科教)司(局):
从一九八三年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曾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原教育部)批准几所高等学校对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进行授予学士学位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亟待改进和加强。为了切实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现将《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的各普遍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及成人高等教育其他办学形式的有关单位和部门,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可以按《暂行规定》择优授予本校和外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一九八八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可以延期到一九八九年一月底前结束。除经批准同意试点的高等学校授予本校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对一九八七届以前(含一九八七届)毕业的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生,一律不补授学士学位。
二、本通知下发前,凡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作为成人高等教育授予学士学位试点单位的普通高等学校,自行为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的学士学位,国家不予承认。
三、普通高等学校中分管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本科班的有关部门以及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要认真做好学位申请者的择优推荐工作;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主管学士学位的工作部门要认真拟订成人高等教育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要坚持标准,组织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做好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审查和审核工作;各有关高等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其所属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领导,认真总结经验,做好成人高等教育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检查和评价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附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