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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清华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第一所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普通高校(教直办[1996]58号文、教研办便字961101号文、教电厅[1999]1号文),是全国高校远程教育协作组的组长单位。因此,清华大学远程教育办的优劣必将对我国远程教育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为了加强对我校远程教育校外教学站(学习中心)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培养质量,促进远程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教高厅[2000]10号文)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的通知(教高厅[2002]1号文),清华大学就远程教育校外教学站(学习中心)的设置、建设和管理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校外教学站(学习中心)设置
第二条 清华大学远程教育校外教学站(学习中心)由清华大学与申请设站单位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签订建站协议,并经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备案后成立。该教学站是一个在业务上接受清华大学领导,行政上隶属申请设站单位的现代远程教育服务机构(非独立法人单位)。清华大学远程教育校外教学站均应接受当地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承担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站必须是具有颁发高等学历证书资格的高校(普通、成人、民办)或广播电视大学。在非高等学历教育单位设置学历教育的教学站需通过省教育厅的专门评估。承担非学历教育的教学站可以是高校,也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培训机构。
第四条 教学站的名称为:“清华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教学站”。由清华大学统一刻制印章,印章为椭圆形。该印章在建站合作协议有效期间供教学站使用。印章使用范围仅限于开展清华大学远程教育相关的业务活动。印章应由站长保管,其使用应有严格管理。合作协议一旦中止,印章将由清华大学收回。
第五条 教学站一般设置在地级以上的城市,原则上一个城市只设一个教学站,尽量设在交通便利的地区。所有校外教学站均须向省教育厅报批,并将备案批复的书面文件交清华大学和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建站程序
(1)申请设站单位应提供书面申请、单位简况、独立法人证明复印件。
(2)清华大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符合建站要求的,在每年三月上旬和九月上旬经清华大学讨论通过,清华大学将与申请单位签订合作建站协议。
(3)申请设站单位持清华大学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以及所在省教育厅要求的相关材料到省教育厅报批备案。
(4)省教育厅批准备案后,建站协议正式生效,即协议有效期从备案批准之日算起。
(5)按清华大学远程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与清华大学签订安装设备协议书并安装、调试设备。
(6)对校外教学站人员进行相应培训并组织专家进行校外教学站建设评估,评估合格后才允许招生。正式列入招生站点名单,并在“清华网络学堂”上向社会公布。
清华大学与校外教学站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清华大学的主要职责
(1)及时向校外教学站传达国家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
(2)公布并监督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全面负责远程教育 质量。
(3)开展优良学风、考风的建设工作;制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 实施。
(4) 公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负责招生工作。
(5)公布北京市物价部门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的收费标准。
(6)公布教学计划,组织远程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并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师开展教学工作。
(7)公布教学大纲和相应的考核标准。
(8)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对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9)对校外教学站承担的必要的管理环节和教学环节进行指导。
(10)组织开展各项培训工作,对课程主持教师、辅导教师和校外教学站负责人、网络教学系统运行和维护人员、教务管理人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等组织专门业务
培训。
第八条 校外教学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清华大学远程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2)根据清华大学的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清华大学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等活动,并如实报告招生情况、及时上缴学习费用;做好学生报到注册工作;校外教学站不能跨省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工作。
(3)严格按清华大学的教学和教务管理规定,配合清华大学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4)保证现代远程教育技术装备的正常运转,保证对学生学习的服务支持。
(5)承担清华大学下达的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6)落实学风、考风建设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承担保证考试纪律的责任。
(7)保护清华大学有关教育资源的知识产权,防止非法使用。
(8)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9)接受清华大学和省教育厅或其他授权机构的检查和评估。
校外教学站的教学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教学站必须达到如下网络基础条件:
(1)局域网带宽达到100M以上,并直接连通Internet,接口带宽为2M(ISDN接口不少于512K);
(2)多媒体网络机房:具有课件点播系统,包括课件点播服务器(含大容量存储),数据点播软件,能顺利接收和播放教学课件。多媒体网络机房的网络终端与学生比例应保证1:3,初创阶段网络终端至少有30台。
第十条 教学站必须具有独立的卫星接收系统:包括卫星接收设备(接收天线、解码器、高频头)和卫星数据接收系统(一台计算机,符合DVB标准的数据接收卡和接收软件),保证远程教育课件的正常接收。
第十一条 教学站必须具有三间以上固定的远程教育电子教室,应配备收、录、放设备。每间教室都应配备大屏幕投影仪,能实时收看卫星接收系统收到的教学课件,也能播放教学课件。英语专业的教学教室应配备能保证教学效果的视听设备。
第十二条 教学站的固定教室中至少有一套双向视频会议交互系统(推荐采用ISDN或卫星信道方式),要求速率不低于384K,便于远程教学中进行讨论和实时答疑。
第十三条 教学站必须具备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实验和实习条件。
校外教学站的人员配置
第十四条 校外教学站至少应配备如下人员:
(1)教学站管理人员:站长1名,专职教务管理人员至少2名,专职技术维护人员至少1名。
教学站站长:站长必须是依托建站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允许外聘人员担任站长。
教务管理人员:必须会使用计算机,熟悉网络基本操作,胜任网络教务管理工作。
其中应有专人兼管财务。
技术维护人员:必须熟悉计算机软硬件,经培训后应达到熟练使用计算机网络、音视频设备及卫星接收设备,并能进行一般维护。
(2) 专升本教学辅导教师
教学站必须按清华大学的要求及时聘请辅导教师,辅导教师必须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毕业文凭、具有本专业的本科教学或研究工作经验、有较高业务水平、能够独立承担专升本教学辅导课和答疑工作。艺术设计专业的辅导老师应优先聘用原中央工艺美术学院、中国美院、鲁迅美院、广州美院、四川美院、西安美院、天津美院相关专业的本科毕业生。英语专业的辅导老师应具有较高的英语听、说能力,能独立承担英语口语课程的教学任务。
所有辅导老师都应做到及时收看相关课件,熟悉清华大学远程教育的教学大纲、教学内容和进度,做到每周一次答疑,每学期不少于八次答疑课。
第十五条 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导教师都应填写相应表格,经清华大学培训合格后备案。清华大学和教学站所在单位都应加强和帮助教学站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管理和教学辅导水平。教学站工作人员和教学辅导老师应保持相对固定,如有变更必须向清华大学提交书面报告,并经清华大学培训合格后方可聘用。
校外教学站的课件管理
第十六条 对在课件播放时间组织教学有困难的教学站允许自行录制课件,但使用范围仅限于本站注册学员的学习和复习,不得扩散。站点录制的课件和清华大学提供的光盘课件不得翻录和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否则,按侵犯清华大学远程教育课件知识产权追究教学站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将清华大学远程教育资源用于其他教学用途的,必须就具体事宜与清华大学签订相关协议,对授权期限、使用对象和范围、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后方可操作。
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不允许教学站以清华的名义注册成法人实体,不得再下设教学点。
第十九条 专升本学历教育招生时,一般专业报考人数少于30人(艺术设计专业为20人)的站点不组织入学考试,录取人数少于20人(艺术设计专业为10人)的不
组班。
第二十条 专升本学历教育连续两年因招生不足无法组班的站点、研究生课程进修连续两年在读人数少于30人的站点,将被视为当地生源严重不足而被停止相应教育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清华大学将组织专家定期对教学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严重程度由清华大学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止该站招生或撤消该教学站等不同处理。
(1)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2)不履行建站协议和本规定所明确的教学站职责。
(3)侵犯清华大学远程教育教学课件的知识产权,未经清华大学批准进行非法录制、播放及销售等活动。
(4)超出教学站职责范围进行下列活动:
(5)以教学站名义,进行未经清华大学批准的任何形式的招生工作。
(6)以教学站名义,颁发未经清华大学批准的任何形式的证件、证书。
(7)不按清华大学规定收取和缴纳学习费用。
(8)因教学站管理不严,造成重大教学事故。
(9)投入不足,造成基础设施不健全和教学服务质量差,给学员学习造成困难,学员反映强烈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于2002年5月开始实行,实行之后,以前公布的相应规定自动废止。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清华大学教育培训管理处和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清华大学教育培训管理处
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02年4月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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