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办学等活动与我校无关的再声明

清教培网告[2008]001号

 
 

 
    我处已于2007年12月24日在我处网站发布“关于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办学等活动与我校无关”的郑重声明。现就有关方面疑问说明如下:

    1、 经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曾与北京智达北清文化传播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但该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出现违反协议、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已于2007年7月通知该公司中止合作。此后,出于对学员负责的态度,继续教育学院仍与该公司保持一定的业务联系至2007年8月底夏令营结束。

    2、 经查,北京智达北清文化传播中心(营业执照注册号1102232887892)与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110108001059219)分别拥有不同的法人代表,不属同一公司。

    3、 在我校与北京智达北清文化传播中心协议有效期内(2006年11月2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从未收到任何关于该公司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变更至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公司的通知。到目前为止,我校也未看到任何关于该公司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变更至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公司的公示信息。

    因此,我处认为: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从未与我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合作关系。我处发布的“关于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办学等活动与我校无关的声明”是有充分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

    我处在此代表学校再次严正声明:该公司一切培训活动与我校无关。

    该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我校名义进行培训经营活动,严重侵犯我校合法权益。我处将对该公司有关活动保持密切关注,并将以有力手段保护我校合法权益。

 

清华大学教育培训管理处

2008年4月24日